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第4.9节中“对公众意见的处理”进一步规定如下: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公众意见的提交时机:如果已经找到了足以影响目标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强有力的对比文件,可以及早提出公众意见以使得审查员能尽早意识到对比文件的存在。一般来说,在审查员对目标专利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之前提交公众意见,审查员参考的概率更高,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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