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门槛的不断降低,全民参与直播热潮高涨,网络直播行业得以迅猛发展,逐渐形成了以“电商直播”“游戏直播”“秀场直播”为主的网络直播模式。然而由于相关规定的滞后性及有效市场规制缺位等因素,网络直播行业问题频发,大量纠纷涌入法院。东城法院12月17日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直播平台间纠纷、知识产权侵权、主播在直播中植入虚假广告、诈骗信息等问题,都成为涉直播平台常见法律纠纷的来源。
据东城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孟卫明介绍,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合同纠纷占此类案件的50%。“直播平台之间竞争激烈,主播违约跳槽导致平台间内耗严重。随着直播平台竞争白热化,自带流量红利的网络主播成为各大平台“挖角”的对象。由此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也在不断凸显。”孟卫明分析指出。调研报告同时提醒,主播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无视与原平台的合同约束而转换平台,导致原平台花费大量人财物培养的优质主播及长期经营积累的观众和流量资源付诸东流。一旦诉至法院构成违约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播不仅要支付高额违约金,甚至还会被禁止在原签约平台之外开展直播活动,而挖角平台也要承担相应赔偿及法律责任。
调研还指出,直播平台正成为发布虚假广告、诈骗犯罪的易发区。在高利润的驱动下,部分主播在直播中植入诸如高仿品牌商品、三无保健美容产品、赌博色情网站、刷单兼职等虚假广告,并由此引发了刑事犯罪风险。如越来越多的被害人系通过网络直播获取相关刷单兼职信息,继而陷入“高佣金”网络诈骗圈套,导致其财产安全受到侵害,部分主播也因涉嫌故意发布虚假诈骗广告获利而构成诈骗罪。与此同时,作品权利人和直播平台之间的侵权纠纷则占到此类纠纷的23%。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向公众提供音乐、视频、游戏、体育赛事等的新型“直播+”商业模式之下,平台签约主播在直播表演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作品并营利,常常会引发作品权利人与直播平台之间的侵权纠纷。“如主播未经许可在直播中翻唱或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免费播放视频网站上热播的影视作品,或以加框链接嵌套方式呈现电子竞技直播、体育赛事节目等;直播平台则通过设置专题栏目、对直播内容进行编排整理等方式引导用户观看直播内容,以此来吸引粉丝打赏、获取巨额流量并按照约定分成盈利。”孟卫明表示。
“由于此类广告视频拍摄、介绍手法较为隐蔽,且存在易复制、传播的特征,监管难度较大。虽然已有《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规制,但是目前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控的技术能力还较为薄弱,直播广告监管仍存在较多盲区。”孟卫明分析认为。